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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发布日期:2018-10-21 23:00:35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浏览: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第五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181号文》附件)。企业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81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时,需提供政府采购所需材料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只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认定的,才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附件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3: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附件4:软件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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