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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充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4-27 15:34:16 来源: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处 作者: 浏览:



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省属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使产教融合支持政策惠及更多企业,计划2020年建设培育10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经商省教育厅等部门,现开展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企业对照《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件1)中“建设条件”要求,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填写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佐证材料。请在申报表自查情况简述中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佐证材料清单,提交对应申报条件的校企合作协议书、产教融合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请各省属学校(含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对已与本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推荐,按照惠及面更广的原则,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照申报条件,根据校企合作实际开展情况对企业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核查。各省属学校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报材料,并对本校所推荐企业情况合并出具一份推荐意见。请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助通过内网系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省属学校,并指导各院校开展推荐工作。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及市属院校,抓紧组织开展产教融合企业申报工作,尤其是首批次未报送企业的地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力度,确保每个地市都有企业推荐。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在收到企业申送材料后,要组织初审并出具意见。原则上不得在工作方案外增设条件,对符合条件企业应报尽报。

  四、请省直各部门(含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自联系企业或业务关联企业进行推荐,汇总推荐企业名单、企业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

  各企业可通过省直部门、省属院校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推荐等途径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根据《工作方案》,中直在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大型民营企业也可直接向我委申报。请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院校、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以及直报企业于2020年5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发送至我委工作邮箱(fgw_shc@gd.gov.cn)或以党政内网方式发送至我委。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我委工作人员联系。申报截止日后,我委将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复核工作。

  附件:1.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

  2.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思琪,83134104;沈靖,83138584)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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