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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8-9 来源: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处 作者:佚名 浏览:
                                                    粤民营函〔20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根据《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粤民营〔2011〕5号),我局将开展2013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及对2010年第二批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现就认定及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认定及复核范围
  (一)新认定示范基地。符合粤民营〔2011〕5号文第二、五条规定的企业,并在创新产业化、创建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出表率,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重点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的企业。
  (二)复核示范基地。《关于认定2010年第二批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粤民营〔2011〕4号)认定的46个示范基地。
  二、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新认定示范基地。依照粤民营〔2011〕5号文第六、七条的规定,采取申报企业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二)复核示范基地。依照粤民营〔2011〕5号文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采取申报企业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对于部分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由于企业规模变大而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变更为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对于部分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由于企业性质变化而不属于民营企业范畴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变更为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但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变更申请报告。
  三、申报数量
  (一)新认定基地。各地级以上市不超过5家,顺德区不超过2家;省地共建地区不超过1家。
  (二)基地复核。粤民营〔2011〕4号认定的46个示范基地均可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择优推荐,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申报2013年示范基地的申报文件(含汇总表)和申报材料(采用胶装或线装,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于8月30日前一式一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局(技术进步处)。省有关单位按上述有关要求直接报送我局。
  
  附件:1.申请2013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汇总表
      2.申请2013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汇总表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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