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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业美术设计行业协会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2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更好地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印章包括协会印章、协会秘书处印章、协会钢章等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出现的印章,但不含秘书处部门印章。
第三条 需要以协会名义刻制印章时,由会长批准;需要以秘书处名义刻制印章时,由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协会印章、协会秘书处印章、协会钢章等由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时必须登记并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秘书处要建立和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登记薄长期保存。
第六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协会印章使用范围
1、协会发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2、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3、协会发出的财务税务报表、报告;
4、以协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5、协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协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材料等;
6、会员入会登记表及会员证书、设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证书;
7、必须以协会名义送发的其他文件、文字材料等。
(二)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范围
1、秘书处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2、秘书处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3、秘书处送发的其他文件、信函等文字材料等。
(三)协会钢章使用范围
1、美术、设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证书;
2、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3、协会其他需要防伪的证书证件等。
第七条 使用印章办理程序
(一) 协会发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必须经协会秘书长或会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协会印章。
(二) 凡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担保协议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同意后方可盖协会的印章,并在协会综合部存底备案。
(三)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报表和文字材料等,一般情况应留原稿。特殊情况不留原稿的,承办人应另在盖章登记表中详细写明文件名称、类别、份数、日期、承办人,经协会秘书长或会长签字后,方可盖协会的印章,并留存复印件。
(四) 协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或会长签字后,方可盖协会印章。
(五) 需要使用协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协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办理工商登记材料的,经协会秘书长或会长签字后,方可在材料上盖协会印章。
(六) 凡需要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的盖章,须经会长签字后才能盖章。
(七) 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便函、介绍信、证明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秘书处的印章;或由秘书长授权,经副秘书长同意后可盖秘书处的印章。
第八条 印章的管理
(一) 协会、秘书处的印章和协会钢章等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妥善管理。
(二)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及时办理好有关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三) 对手续不全或内容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文件、资料等不能盖章。特殊情况需要盖章的,应及时报告秘书长或会长,由秘书长或会长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盖章。
(四)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安全、维护负有重要责任。若因事外出,报告秘书长或会长同意后,可临时交给秘书处的其他人保管。
(五) 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若确有必要带出的,必须经协会秘书长或会长同意。
(六) 印章必须存放在可靠性较高的指定位置。印章如有被盗、遗失,应立即向秘书长和会长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 盖章要清晰、色泽要鲜艳、位置端正地盖在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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