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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8-7 15:56:34 来源:广东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按照省委、省人大关于加快我省数字经济地方立法的工作部署,近日,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月3日。
《条例》分为8章63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保障措施进行规定。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送审稿)》
及起草说明
(截止日期:2021年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立法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共创共享、审慎包容、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标准建设】 省数字经济有关部门应当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本省数字经济标准并监督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八条【统计监测】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
第九条【开放合作】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加强创新资源协同配合,开展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的合作。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内外数字经济交流合作。
第十条【容错免责与包容审慎】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建立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给予数字经济发展相应的创新空间。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全社会数字素养。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建设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布局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未来网络设施。
第十三条【各项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衔接】 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考虑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十四条【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进核心网、承载网、接入网及基站、管线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
各类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信息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建筑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公共资源支持通信设施建设,其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条件,除了配合建设的必要成本等费用外,不得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推动通信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十五条【物联网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物联网网络建设,积极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推进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工业互联网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能力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应用信息通信技术开展内外网改造。
第十七条【车联网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网络的覆盖水平,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新建。
第十八条【卫星设施建设】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提供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卫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新技术基础设施】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通用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第二十条【算力基础设施】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计算能力提升,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总体布局规划,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和运行效率。
第二十一条【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动能源、交通、城市、物流、医疗、教育、农业农村、水利、环保、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立经济社会智慧化运行的基础设施体系。
第二十二条【数字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乡村信息网络设施水平,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为乡村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数字基础设施支持。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数据类型】 本条例所称数据分为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
本条例中的公共数据,是指由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下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条例中的非公共数据,是指前款规定以外数据。
第二十四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公共数据应当分类分级,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依法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有序开放,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开放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标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创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和运营机制,满足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类数据融合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各类数据深度融合,鼓励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数据加工等活动,通过产业政策、模式创新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省统一的开放平台开放数据资源。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成果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数据交易】 支持创新数据交易模式,拓宽数据交易渠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基于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成果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双方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第二十七条【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推广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数据管理国家标准,提高数据管理水平,提升数据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数据安全】 开展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活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保护机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 数字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数字产业发展范围和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等数字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推动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网络安全等基础产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新兴产业,以及数字孪生、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等未来产业。
第三十一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科技研发攻关,推动突破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关键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数字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数字产业创新平台】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产业领域的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促进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引导和支持建设数字产业基地和特色园区,培育新一代电子信息、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数字创意等数字产业集群,促进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第三十四条【培育数字产业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字产业领域企业上市资源,支持有条件的数字产业领域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第三十五条【数字产业生态培育】 鼓励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能力,推进软件开源和硬件开放,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构建大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主体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十六条【数字产业服务机构】 数字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依法开展信息交流、企业合作、产业研究、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活动。
引导和支持提供数字产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领域企业提供创业培育和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面向行业的互联网平台,推动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依法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责任,加强科学有效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八条【产业数字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业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第三十九条【工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智能制造,推行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生产、服务型制造等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制造业新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构建数据驱动的生产方式和企业管理模式,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第四十条【农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重点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技术在农田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大数据、北斗导航、智能控制等技术在农机作业中的应用,推动区块链、物联网、二维码等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中的应用。支持建设智慧农业云平台和涵盖耕地、种质资源、农业预警等方面农业大数据平台。
第四十一条【服务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节能环保、评估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升生活生产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教育、健康、文旅、金融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教育数据和数字教学资源互通共享,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在教育领域普及应用,支持建设智慧校园、智慧课堂、“互联网+教育”资源服务大平台,培育互动教学、个性定制等在线教育新业态新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在诊断技术、临床辅助决策、智能化医学设备等领域的应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建设互联网医院,培育智慧医疗新业态新模式。
网信、文化和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支持建设公共文化云平台和网上图书馆、博物馆等数字文化场馆,引导和培育数字出版、游戏、动漫、电竞、智慧旅游、网络直播、融媒体等新业态新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信息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进和鼓励移动支付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普及,加快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培育数字金融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三条【电子商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支持工业、农业、物流、商务等细分领域的垂直电商平台,培育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四条【智慧物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货、车(船、飞机)、场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货运车辆等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终端设备,提升物流智能化运作水平。
第四十五条【产业集群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面向产业集群,重点建设分行业分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提升产业集群产业链资源共享、产业协同水平。
引导和支持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加强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服务保障,支持建设区域型、行业型、企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有关平台和设施建设,发展面向细分领域的行业化、精细化、专业化创新平台。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四十六条【数字化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应用信息通信技术,推进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十七条【数字政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完善管运分离、政企合作的管理体制,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推动政府履职数字化应用全业务覆盖、全流程贯通、跨部门协同,提升治理效能。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动本单位、本系统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八条【数字政务服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基础网络、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推进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移动政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建设本级政务网络。
第四十九条【基层数字化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基层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数字化治理,提升基层治理的精准化水平。
第五十条【城市数字化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通信技术与城市管理公共设施融合建设,部署城市数据采集智慧感知节点,推进民生服务信息化设备全面覆盖和数据归集,推动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辅助决策分析、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等服务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交通数字化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发展智慧交通,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构建泛在先进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深化交通公共服务发展。
第五十二条【治安防控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应用,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智能传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三条【公共卫生数字化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公共卫生体系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数字化水平,推进公共卫生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资金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运用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领域。
第五十五条【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省级政策性基金作用,按照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重点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高成长、初创型数字经济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
第五十六条【人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培养创新型和融合型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相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以及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当地入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支持政策。
第五十七条【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五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五十九条【市场开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举办和鼓励参加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会展、赛事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十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策服务供给,鼓励依托数字经济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强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保障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其他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按照省委、省人大关于加快我省数字经济地方立法的工作部署,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十九大报告将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作为经济建设的重大成就予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均强调要求“发展数字经济”。广东作为数字经济大省,应在数字经济立法上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实践,为全国提供新鲜经验。
(二)制订《条例》是再创广东数字经济发展优势的需要。近年来,广东出台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一系列重大规划、重大举措,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取得积极成效,数字经济规模和发展指数均居全国第一。为加快打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我省有必要发挥立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通过立法制定一套全面系统有效的数字经济促进政策措施体系,实现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释放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再创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我省数字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三)制订《条例》是适应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蓬勃发展的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技术等数字技术层出不穷,与传统产业、社会生活加速融合,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平台经济、直播电商、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于快速发展成长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传统的法律理念、手段、制度、技术面临巨大挑战。为构建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的的立法体系,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需要倡导“促进发展、包容创新、审慎监管”的法治理念,留下足够的创新空间和监管弹性,营造更加开放包容的法治环境。
二、起草《条例》的依据
目前,《条例》暂无直接对应的上位法,起草主要的依据是《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0年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0年草案)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国家有关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借鉴浙江、江苏、贵州等部分省市的数字经济促进立法经验,结合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特点,形成《条例》。同时,《条例》充分吸收广东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8-2025年)、《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广东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20—2022年)》等政策文件有关内容,认真研究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最新内容。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8章63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保障措施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思路、各级政府和主管职能部门职责等基本问题,对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标准建设、统计监测以及开放合作等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设定主体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定位,为全面推进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提供战略指引,还规定了包容审慎与容错纠错机制,为促进数字经济留下创新发展空间。
(二)第二章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数字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定义、建设重点,规定各项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衔接,统筹和指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建设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卫星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支持推动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和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三)第三章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旨在促进数据资源的利用以及加强对数据的保护,规定了数据的类型;明确了公共数据、各类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则;提出了支持创新数据交易模式,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流通;要求落实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机制,促进数据安全保护与共享利用的平衡;还强调了推广数据管理国家标准,提高数据管理能力。
(四)第四章为数字产业发展。为了保障数字产业发展规模、提升数字产业发展质量,本章明确数字产业发展的范围和重点,规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产业集聚发展的职责;要求加强对数字产业主体、数字产业生态的培育,鼓励服务机构加强行业服务,推动服务升级;引导和支持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五)第五章为产业数字化转型。为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本章明确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的路径和举措,强调了教育、健康、文旅、金融等领域的数字化工作,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加强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的支撑保障。
(六)第六章为数字化治理。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政府部门落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完善数字化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推进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平台,对基层治理数字化及城市治理数字化进行部署,推进交通数字化治理,促进治安防控、公共卫生治理数字化,提升治理效率和治理质量。
(七)第七章为保障措施。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步伐,在资金、金融、人才等要素等方面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强调安全保障,为市场主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加强从业人员以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全方位多角度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八)第八章为附则。本章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送审稿)》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月3日,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填写并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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