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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须知

发布日期:2013-4-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 工程勘察企业甲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乙级及以下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劳务类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直接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 工程设计企业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丙级及以下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直接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
  (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93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二)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2号)及《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部分;
  (三)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2007]86号)
  (四)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以上文件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供公开查询。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 工程设计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的规定办理,并附上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在省工商局和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其电子文档(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附件1);
  (二) 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的规定办理。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 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
  (三) 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
  可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交通、水利等需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的,部门初审时
  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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